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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院的中文名称是北京网络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ternet Collegeo。
第二条 学院的性质是民办非经营性高等教育,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院,面向首都信息化社会发展 的多元需求,为相应的行业和企业,培养在一线、现场、基层岗位工 作所需要的具有创业理念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重点培 养适应互联网+潮流的网上创业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院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窦大路12 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第七条指导思想与办学定位: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首都城市功 能定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指导办学工作;继续遵循“依法 办学,诚信办学,质量立校”的办学思想,坚持“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的指导方针,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发展,真抓实干,将 学院建成一所校企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重的、 具有产学研功能的、直接为首都经济基层一线和首都新农村建设服务 的创业型职业学院。
培养目标:面向首都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多元需求,为相应的行业 和企业,培养在一线、现场、基层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具有创业理念和 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重点是培养适应互联网+潮流的网 上创业人才。
办学特色:全方位实施开门办学,校企共建创业园区,实行产学 深度融合。在办学模式、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三个层 面上,锐意进取,大胆改革,努力进行实施创业教育的有益探索。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与学制: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面授教学, 学制三年。
第十条教育对象:学院为高中后教育,即以普通高中、职业高 中、中等专业学院、中等技术学院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青年,以 及需要知识更新,技术提升的在职、转岗人员为教育对象。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 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 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三条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 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
第十四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 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 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 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 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 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北京国信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学院开办资金:1500万元;出资者:北京国信大教育 发展有限公司,金额:1500万元。
第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学院的业务范围:
(一)高等职业教育;
(二)髙等教育培训。
第五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院副院 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院长;
(二) 修改学院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 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 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 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七) 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院从业人员或业务 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 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院财务;
(二) 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 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学费;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和退还学 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 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管理机制可吸收或借鉴企业的科学可行的管理机制,但学院的教育教学属社会公益事业,举办者和岀资人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不转让 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第四十五条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学院委托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签订 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条学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十章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学籍管理制 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章程需修订。
(一) 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二) 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五条本院修改章程,有董事会法定成员人数签字的会议 纪要,审议后,15 B内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自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盖骑缝章报北京市民政局机关核 准后方可实施。
学院有效章程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单位做出终止决议;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并入其他教育机构;
(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审批机关作出停办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 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 证,销毁印章。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3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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